河源市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2018-11-29 00:00:00

来源:本站编辑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带头使用信用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用信息使用方式

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信息和服务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使用部门内部信用信息、使用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信息、使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和服务。

(一)部门内部信用信息使用。主要包括部门内部建立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等级评定、失信黑名单、信用评价等信息的使用。

(二)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信息和服务使用。主要包括资信评级、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培训、商账管理、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保理等。

(三)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在政府公共管理中按规定需由企业或个人提交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信用报告。

(四)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和服务。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定制、信用信息嵌入业务系统、信息核实、信用报告定制等5类应用,随着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增加其他应用。

二、信用信息产品使用范围

在下列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可按规定查询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产交易及产权交易中,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按规定查询投标企业(供应商)信用信息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投标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应资质等材料,作为其开发能力、信守承诺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并探索逐步将信用信息嵌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

(二)政府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安排。企业除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外,受理单位可按规定查询申请人信用信息,并鼓励申请人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的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对其发展能力、信用状况的评判参考之一。

(三)企业管理。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名牌产品认定、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等工作中,政府部门可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并鼓励企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的企业信用报告。

(四)人员聘用。在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机关公务人员管理,专家入库申请等过程中,政府部门可按规定查询或者经过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信用信息的方面。比如低保待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等。

 为推动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信息,确定《第一批使用信用信息的部门及事项》(见附件1)。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拓展使用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在使用信用信息的范围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

(一)查询权限分类。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权限分为A、B、C、D、E五类。其中:

A类权限是指只能提供给依法具有侦查权的部门(国家安全、公检法司等部门)查询;

B类权限是指提供给政府部门查询;

C类权限是指可以提供给经申请成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会员查询;

D类权限是指所有公众均可查询;

E类权限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用户分类。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按查询权限分为A、B、C、D四类用户,A、B、C类用户采用会员制模式。其中:

A类用户为依法具有侦查权的部门(国家安全、公检法司等部门),享有A、B、C、D、E五类查询权限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A类用户开发的应用功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类用户为政府部门,享有B、C、D三类查询权限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B类用户开发的应用功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类用户为一般会员单位,享有C、D两类查询权限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C类用户开发的应用功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类用户为注册公众用户,享有D类查询权限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D类用户开发的应用功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B类用户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注册,各部门按系统注册的账号进行登录;C类用户经申请成为会员后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D类用户可以自行在“信用河源网”进行注册,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出的特定服务;普通公众用户无须注册,也可以查询D类信息。

(三)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依法可以对公众公开的信息不需授权,公众可以直接在“信用河源网”上查询;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其他信息查询由信息提供部门授权。信息提供部门的授权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 统一授权。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主动授权,依法统一向政府部门进行授权,明确可以向其公开的具体数据项。

2. 分散授权。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根据使用部门填写的《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依法对其授权,明确可以向其公开的具体数据项以及使用期限,使用部门在使用期限内查询时无需再次申请。

3. 单次授权。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根据使用部门填写的《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使用申请表》依法对其授权,明确可以向其公开的具体数据项以及使用期限,但仅限单次查询。

(四)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单位根据授权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查询并将信息应用到部门管理中。

(五)信用信息定制。使用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制信用信息,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使用单位进行数据推送。

(六)信用信息嵌入业务系统。使用单位根据授权明确本单位业务系统所需信用信息后提交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机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机构会同市信息中心根据所需信用信息开发相应应用程序将信用信息嵌入到使用单位业务系统中。

(七)信息核实。使用单位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信息核实(身份验证、证件验证、资质验证等)请求,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

(八)信用报告定制。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机构拟定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模板,市信息中心根据模板要求提供信用报告功能;使用单位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企业或者个人,解释信用报告的用途。

(九)信息加工。对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加工、统计、分析,形成的资料对外发布时应视情况征求信息提供部门意见。

四、信用信息使用安全保障

(一)信用信息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使用签字制度、定期核查制度、监督销毁制度等,确保信息使用安全。

(二)信用信息使用单位的账号密码由专人管理,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机构签订信用信息使用保密协议。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使用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该信息提供第三方使用。

(四)市信息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严格按照授权提供信息。

市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撑,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和各自职能,依法进行授权和使用。

 

附件:1.第一批使用信用信息的部门及事项

    2.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使用

                      申请表

附件1

第一批使用信用信息的部门及事项

序号

部  门

事   项

1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2

市科技局

专利资助资金安排、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

市民政局

低保待遇审核

4

市财政局

专项扶持资金发放

5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租房审核

6

市工商局

企业登记注册及年检、名牌产品(商标)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7

市地税局

税务检查、税务登记证换(验)证、税收年检、发票领购、减免税审批

8

市质监局

名牌产品(商标)认定

9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与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

1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预售楼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附件2:

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使用人

姓名


系统用

户名


所在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

邮件


使用期限

□单次    □6个月    □1年    □长期

申请缘由与信用信息内容:

单位盖章:               日期:               

信息提供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市信息中心操作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注:1、此表格一式四份,分散授权或单次授权时使用,系统管理单位、市信息中心、信息提供部门、申请单位各一份;

  2、本信息仅可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超出使用期限需再次申请;

  3、使用人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信息时,应注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并严格遵守《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河源市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